一、认真落实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晋政发电〔2010〕5号)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安全“十不准两严格”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47号)等有关规定,加强生产、建设等各类矿井的安全监管,特别是要切实加强尚未移交接管到位的重组整合矿井的安全监管,不得出现监管空当和缺位,各地派出的煤矿安全监管检查五人小组要严格落实安全监管检查包保责任。
二、认真落实主体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各煤炭主体企业要全面负责所属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要认真履行兼并重组整合矿井的安全管理责任,要抽调选拔具有实践经验、且熟悉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采掘、机电、通风、地质、防治水、安全等专业的管理人员,组建煤矿安全监管检查五人小组,对所属兼并重组整合矿井实行安全监管检查包保责任制。
三、切实加大矿井关闭工作力度。各市、县人民政府是矿井关闭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井关闭工作。对已经关闭的矿井(附表1)要进行“回头看”,加大巡查力度,严防死灰复燃;对已按照“六条标准”关闭的矿井要及时移交国土部门,并将移交名单上报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对正在实施关闭和列入关闭名单且未批准过渡期生产的矿井(附表2),要立即组织专项行动,逐矿实施,确保在9月15日前拆除其主副井提升运煤系统的动力设备,遣退从业人员,公安部门停供并清缴火工品,供电部门停止动力供电,有关部门注销相关证照,监管单位派专人24小时逐矿盯守,确保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确保按期完成关闭矿井工作。省人民政府将对专项行动组织开展省级督查。
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要做好重组整合关闭矿井的补偿工作,尽快按照协议及时到位补偿资金,将确定的关闭矿井名单及时报送市、县人民政府,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关闭。
四、严肃认真搞好兼并重组矿井的移交接管确认工作。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重组整合矿井要严格按照以下条件进行移交接管确认:①签订了正式的重组整合协议;②明确了投资人及投资比例,完成了名称预核准;③换领了新的采矿许可证;④按协议对被整合煤矿进行了补偿;⑤主体企业“六长”及团队全部到位,建立健全了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度;⑥被重组整合的煤矿向主体企业移交了生产技术相关资料;⑦主体企业对整合井田范围(包)内的所有矿井实现了全面接管,能全面负责煤矿的安全和生产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