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蓝天碧水工程部分考核指标值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0〕5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蓝天碧水工程”实施近五年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理念,不断创新工作思路,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狠抓落实;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全力推进,采取有效措施整治城乡环境,取得了实效。但与目标值相比,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后回用率、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水土流失治理度三项指标仍有较大差距。为此,根据省“蓝天碧水工程”领导组的请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三项考核指标值进行如下调整:
一、将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后回用率的考核指标值调整为:“太原市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率达到40%以上,其他重点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率不低于20%;其他县(市)城镇污水处理回用率不低于10%。”
二、将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的考核指标值调整为:“11个重点城市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以上;其他县(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2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