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兼并重组整合煤矿应缴而未缴纳的采矿权价款,原则上在采矿权转让前由原采矿权人缴纳,但原采矿权人因故未能在采矿权转让前缴纳的,由兼并重组整合主体企业或新矿山企业按原《采矿权价款缴纳合同》缴纳。
四、时间要求
(一)2010年8月20日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后续工作”上报资料的相关要求,通知到有关煤矿企业。
(二)2010年8月2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各市、县(市、区)煤矿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工作要全部完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评审工作要完成50%,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要完成30%,采矿权价款处置要完成30%。
(三)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各市、县(市、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评审及采矿权价款处置工作要全部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要完成70%。
(四)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各市、县(市、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要全部完成。
(五)2011年12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工作总结阶段,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分别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后续工作”资料完善是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换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法律性、业务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落实兼并重组主体责任,本着“先易后难、突出重点、把握节奏、积极稳妥”的原则,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把资料审查关,确保“后续工作”资料要件齐全、依据合法、内容真实;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进度,保证质量,确保此项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要着眼全局,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密切配合,协调推进,确保“后续工作”到2011年底前全面完成。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适时监督,将资源储量核实、采矿权价款核定等作为监控重点,加强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提高行政效率,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确保“后续工作”规范、健康进行。
(二)“后续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项工作环环相扣、紧密连接,缺一不可。为此,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按照规定的时间,制订相应的工作计划,工作计划要先易后难,确定每个矿山、每个环节具体的工作时间,确保各项“后续工作”有效衔接,协调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