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煤矿企业根据已评审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按照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大型矿山(生产规模≥120万吨/年)的开发利用方案由省国土厅负责组织评审,中小型矿山(生产规模<120万吨/年)的开发利用方案由各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露天开采的煤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必须由具备露天开采设计资质条件的单位编制。
3煤矿企业根据评审备案的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评审备案。
4煤矿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后上报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5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评审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进行采矿权价款核定。煤矿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
(二)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单独保留且不新增资源煤矿、单独保留且新增资源煤矿及整合保留煤矿进行分类复核后,将资料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三)省国土资源厅按采矿登记有关法律法规办理长期采矿许可证。在矿井保有储量能满足生产规模的情况下,一般按小型、中型、大型矿山分别换发10年、20年、30年有效期的采矿许可证。
三、职责分工
(一)省国土资源厅制定“后续工作”上报资料要求,并负责资源储量核实及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及评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及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审查、资源价款处置等工作(具体时间要求及办理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另行下发)。
(二)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工作。
(三)省财政厅负责采矿权价款征收入库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83号)要求,对整合后保留煤矿的采矿权价款进行处置,核定征收整合后保留煤矿的价款,并填写煤矿采矿权有偿使用基本情况表(附件2)。缴入省级财政价款专户,由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上缴中央财政和拨付县(市、区)、市财政,对于服务年限超过30年的矿山企业,采矿权价款按照动用资源储量30年核定征收,并优先处置旧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