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采矿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采矿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0〕6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属国有煤炭企业:

  目前,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换发采矿许可证工作已基本完成。为进一步加快整合后煤矿企业复产复工,开展矿井改造和煤炭生产,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办理兼并重组整合煤矿证照变更手续和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00号)要求,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中的保留煤矿须在两年内“按规定分期分批完成储量核查和价款处置等工作”(包括资源储量核实及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及评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及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审查、资源价款处置,以下简称“后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重组整合已换发采矿许可证的保留煤矿做好“后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本次完善采矿登记的工作范围为经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方案批复核准并已按晋政办发〔2009〕100号文件要求领取了两年期采矿许可证的保留煤矿。

  二、程序步骤

  (一)已领取两年期采矿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按照“后续工作”上报资料要求(附件1),将资料上报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1煤矿企业按照国土资源部《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煤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煤炭资源储量核实基准日为2009年12月31日),经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交具有评审资格的机构进行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到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