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县扶贫、民政等部门对识别出来的扶贫户和扶贫低保户,按照不少于5%的比例进行抽查,抽查合格后审批确认并在试点村张榜公示。
(4)填表:
对确认的贫困农户,通知其准备相应证件(如户口本、低保证、计划生育证、残疾证和粮食直补一卡通存折等)。按照《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登记表及指标解释》要求,由乡(镇)培训的专门人员(包括统计员、大学生村官等人员)逐户填制《贫困农户登记表》(见附件3),与扶贫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填写《行政村登记表》(见附件4),县扶贫部门填写《县登记表》(见附件5)。
3纸质档案复审。
(1)工作人员在填写完成登记表后须仔细审核,审核后交贫困户本人确认签字或留手印。工作人员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字迹清晰,数字符号明显,符合审核逻辑关系表(参考《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贫困农户建档立卡操作手册》)。
(2)工作人员审核签字确认后,交村委会审核。
(3)村委会对《贫困农户登记表》和《行政村登记表》进行复核。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在封面上盖章报乡(镇)(见附件6)。
(4)乡(镇)对村委会上报装订成册的登记表再次进行复核,并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四)完善档案资料,实行动态管理(2010年9月28日-10月20日)。
1在现有贫困户建档立卡和农村五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将登记的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信息录入到电脑,健全、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扶贫对象档案,做到户有卡、村有册、乡(镇)有簿、县有电子档案,有条件的乡(镇)也要建立电子档案。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对象档案实行网络化管理。由县扶贫办组织人员,将登记的扶贫对象信息录入贫困农户管理系统。
2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扶贫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收入达到或超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对象,要按照规定办理退保手续;对已实现脱贫致富的对象,要停止执行相关到户扶贫开发政策;对收入下降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农村人口,要适时将其纳入低保范围;对返贫人口,要适时地将其吸纳为农村扶贫对象。农村低保户、扶贫对象和扶持水平变动情况都要及时向社会公示。
(五)根据不同对象,制订落实帮扶措施(2010年10月21日-11月11日)。
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按照政策规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扶贫低保户优先纳入帮扶范围,优先制订帮扶措施予以帮扶。经审批的农村扶贫对象,县、乡(镇)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规划帮扶项目,落实帮扶资金,并确定帮扶责任人。要加大扶贫工作力度,一是坚持开发式扶贫方式,资金安排不搞平均分配,不搞简单的给钱给物,一切扶持措施都通过项目支持落实。二是依托产业带动。通过小额贷款贴息、小额贷款担保、村级互助资金建设、生产资料组织供应、以奖代补、兴办专业合作组织等多种形式,加快农业产业发展,带动贫困农民脱贫致富。三是加强能力建设。在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劳动力转移培训、科技推广项目的安排上,尽可能向扶贫对象倾斜,帮助他们提高素质,增强在市场经济中的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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