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常住人口:全年连续在家或在家居住在半年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外出人员在家居住时间虽然连续不到6个月,但收入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在家居住,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退休职工也为家庭常住人口。在外一年以上(不包括探亲、看病等)且已有稳定的职业和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或者外出一年以上与本户失去联系的人员不算作常住人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申请:
①现有能够满足生活条件居住房,又新建住房的;在城镇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②申请对象家庭月水电燃料费、通讯费明显高于当地非贫困户的。
③家庭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农用手扶车、农用三轮车除外)、工程机械及拥有大型农机具(赠予除外)的。
④家庭成员(父母或子女)在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的、自费出国留学的。
⑤长期雇用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⑥对举报或质疑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⑦具有其他不符合扶贫开发对象的情形。
(2)民主评议:
要处理好民主评议与家庭实际状况不相符的问题。
部分农户由于在当地“家族势力”小,或者人缘关系不好,家庭确实贫困但往往民主评议通不过。村组干部要加强对此类农户的教育引导,尽量说服群众,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将其纳入贫困农户范围;部分家庭经济条件很好的农户,因人缘好,或者在当地“势力”大,本人申请后往往得到民主评议通过。对此类农户,村组干部必须坚持原则,要在入户调查中排除。
①村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农户申请材料,对本行政村内申请的农户进行审核。
②审核无误后,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和排序,确定入选贫困农户名单。
③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对入选贫困农户排序进行表决确认。
④将民主评议结果在村委会公示栏公示3天(见附件2)。
(3)公示审批:
①公示无异议后,将贫困户申请书和村级民主评议小组的评议结果,由村委会统一签署意见报乡(镇)审核。
②乡(镇)以村为单位逐户进行复查。审核无误后在乡(镇)、村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整理成花名册报县扶贫部门和民政部门审批。如有异议,对有异议的对象,由乡(镇)组织入户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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