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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的通知


  前款规定的核准或审核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和征求同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时间。

  第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同时将核准文件上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报告报送单位(下级项目核准机关、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章 核准、确认及效力

  第十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符合江西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经济发展的要求。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人凭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资源利用、企业设立(变更)、资本项目管理、设备进口及适用税收政策等方面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核准文件应规定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项目申请人办理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相关手续的依据;有效期满后,项目申请人办理上述相应手续时,应同时出示原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准予延续文件。

  第十七条 未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商务部门不得办理外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土地、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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