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节能分析;
(六)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七)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第八条 报送项目核准机关的项目申请报告还应附以下文件或资料: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五)规划部门按规定权限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七)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按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第四章 核准程序
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项目核准机关提出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核准机关按照核准权限进行核准或审核后报上一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省、设区市所属单位项目的核准,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直接向同级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其中属于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或县(市、区)发展改革委核准权限的项目,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直接到项目所在地项目核准机关办理项目核准。
第十条 项目核准机关核准或审核项目申请报告时,需要征求同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同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其他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核准机关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上一级项目核准机关报送审核意见。如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报送审核意见的,由项目核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报告报送单位(下级项目核准机关、项目单位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