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项目、外商购并境内企业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含通过境外上市而转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和再投资项目等,均要实行核准制。
第二章 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三条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市、区)发展改革委”)为江西省具有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为江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机关,简称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 按照《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3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五条 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六条 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和县(市、区)发展改革委核准,具体核准权限划分由各设区市自行确定。
第三章 项目申请报告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五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