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的通知
(赣发改外资字[2010]1483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省直有关部门:
《江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赣发改外资字[2005]916号)自2005年9月发布以来,已历经5年多时间。在此期间,国务院和国家发改委、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文件涉及该《暂行管理办法》内容的调整,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工作也出现许多新情况、新变化,原有的《暂行管理办法》已不能完全适用目前情况。
为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更好地服务全省创业和开放型经济,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国家发改委
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914号)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8]1773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省发改委重新修订《江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2010年)》,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6日发布的《江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
江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201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国家发改委关于
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914号)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8]177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