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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本年度省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审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评审办公室负责对申报单位或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 评审办公室建立评审专家库,组成资料评审组、现场评审组,每个评审组由5-7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六条 资料评审组对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报评审办公室;评审办公室根据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按得分高低提出现场评审名单。
  第十七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现场评审组按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对通过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后确定的单位和个人,由评审办公室进行市场(顾客)满意度指数测算,形成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报告。
  第十九条 评审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专项评审组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满意度测评指数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排序,提出省长质量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会议审议拟定获奖单位和个人名单。
  第二十条 评审办公室将拟奖励单位和个人名单向社会公示7天。对公示存在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经评审办公室调查属实的,由评审办公室提请评委会取消其获奖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经评委会主任委员审核,省长审定同意后,由省政府公告。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一条 省政府对获得省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每家50万元奖励,个人给予每人 2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省长质量奖的奖励资金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章 获奖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省长质量奖的荣誉,但须标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四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要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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