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0]4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九日
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兴湘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省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湘战略的意见》 (湘政发[200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省长质量奖(以下简称省长质量奖)是省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湖南省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以及为我省质量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省长质量奖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单位和个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 省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获奖的企业或组织为5个,个人为3人,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对省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省长授权,设立湖南省省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分管质量工作的副省长担任。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省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省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省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提出奖励名单。
第六条 评委会下设评审办公室,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安监局、省环保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局等单位组成。评审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是负责省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起草省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实施指南,受理申报单位或个人材料,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顾客满意度测评及日常监督管理,每年度根据申报单位或个人的实际情况,从专家库中抽取有关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评审办公室主任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省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