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加强创业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
27、大力扶持台籍人员创业。台籍人员申请个体工商业、合伙企业、台资企业登记,不受出资数额限制;对共同出资开办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3万元即可登记;投资设立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在2年内分期注入资金,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对工商登记时非主要条件欠缺、同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完善相关事项的初次创业者,工商部门给予指导,并提供便利;在符合法律法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对台资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实际招用的人数,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其为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担。
28、积极帮助台籍学生就业。对在南京高校毕业的台湾学生,视同境内高校毕业生,提供相应的公共就业服务。台籍毕业生符合我市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条件的,可直接报名参加招考;在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可根据工作需要为台籍毕业生单列招聘计划实施招考;必要时也可举办面向台籍毕业生的事业单位专项招考。台籍毕业生进入我市事业单位就业的,享受在编同岗人员同等待遇。
29、改善台胞社会保障水平。在我市工作的台籍职工,可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享受相应待遇;在我市就读的台湾学生,可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享受同等待遇;开辟就医绿色通道,积极推进在有条件的台资医院试行开展代办台湾健保卡结算业务,为台胞提供更加便捷的医疗服务;制定台胞子女就学管理办法,切实满足台胞子女的入学需求;台湾居民到我市购房与大陆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十一、切实维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
30、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公共管理水平,积极做好台胞在所有开放领域的投资服务;健全台胞投资权益保障机制,完善工作措施,畅通联系渠道,提高台胞权益保护水平;认真办理台胞投诉案件,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台胞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