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宁台合作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宁政发[2010]1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宁台交流合作,实现两地互利共赢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苏台两地交流合作的指导精神,结合《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要义,现制定政策意见如下:
一、以两岸ECFA签署为契机,全面推进宁台经济合作交流
1、及时对接、落实《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后续分项协议,全面推进宁台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积极在科技研发、银行、证券、保险、专业设计、医院等领域扩大开放。进一步提高宁台产业对接水平,在生物医药、金融保险、软件与信息服务、光电、新材料、文化创意、商贸流通等重点领域展开深度衔接与合作,促进两地产业转型升级。鼓励南京企业进一步扩大对台投资,适时组织开展“早期收获清单”对台采购活动。推动南京经贸社团适时在台湾设立办事机构,加强信息交流与业务沟通。
二、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2、实行同等待遇。对我市已经出台的扶持企业发展政策,在我市注册成立并履行纳税义务的台资企业均可申请享受。
3、实行税费减免。对符合税法规定的台资企业实施各税应免尽免、应减尽减政策。对台资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审批后,定期给予减、缓、免优惠。对仍需征收的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可给予适当减免。
4、实行“先行先试”。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国家、省优惠政策选择我市台资企业先行先试。在市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的优惠政策,同等情况下优先选择台资企业试点、实施。
三、加强金融服务合作
5、推进宁台金融合作。鼓励台湾银行、保险、证券、投资、非银行金融业务等领域的龙头企业来宁设立总部、分支机构或参股南京金融企业。对新设立的机构除享受省里奖励外,市区级财政按照到位注册资本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自购房或租赁自用办公房的分别给予一定的补贴。
6、鼓励台资企业在境内上市。积极引导、培育我市有条件的台资企业在境内上市,将我市重点拟上市台资企业纳入融资企业储备库,给予重点扶持和指导。对科技创新型企业完成上市工作的,给予200万元的企业资本市场融资中介费用补贴;对申报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并得到中国证券业协会受理函的科技创新型企业,一次性给予80万元的中介费用补助;对科技创新型企业完成额度1亿元及以上、且期限5年及以上的企业债券、可转债等资本市场融资工作的,补贴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