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围海、填海或未采取先围后填方式进行围海、填海的,处以5万元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扣押作业工具,并处2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36条]
(六)依法使用海域或者海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排放固体废弃物和废水进入海域的,处以5000元罚款。[第37条]
第七章 公安交通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违规停放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五十六条、第
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0元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三十五条 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违规停放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五十九条、第
八十九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违规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2000元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三十八条 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九十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或2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6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