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有关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5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58条]
第三十二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市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4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58条]
第三十三条 依据《
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海洋和渔业管理部门处罚:
(一)向海中乱倒生活垃圾处以5000元罚款;[第37条]
(二)未经批准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处以5万元罚款;[第33条]
(三)严格控制在半封闭海湾、河口、泻湖、泻洪通道等兴建影响潮汐通道、行洪安全、降低水体交换能力以及加剧海洋自然条件演变的工程建设项目。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兴建的,应采取海洋环境保护或者海洋生态修复措施,未采取的处以20万元罚款;[第22、35条]
(四)采挖海砂、砾石和其他近岸矿产资源未采取严格生态保护措施,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处以5万元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扣押作业工具,并处2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