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的,处5000元罚款;[第46条(六)]
(十七)损坏城镇园林绿化设施,处以该设施价值3倍的罚款;[第46条(七)]
(十八)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及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标志牌及保护设施的,处1000元罚款。[第46条(八)]
第六章 环境保护
第二十七条 根据《
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
四十九条的规定,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将其混入生活垃圾中或者任意排放遗弃,污染环境,违者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五十六条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建筑施工单位未经审批,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对干扰周边市民生活但未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可以并处5000元罚款;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处以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四十三条、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以及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排放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未经批准,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的,由市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5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5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