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街道、绿地、河道、生活小区等公共场所倾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或者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对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第16、42条]
(二)不按规定贮存垃圾,造成溢出污染环境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第16、42条]
(三)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第43条]
(四)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第20、45条]
第六条 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规划及其用地性质,侵占环境卫生用地进行违章建设的,根据《海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退出,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并处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
第七条 对不履行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或者未达到目标的责任单位或个人,予以批评教育,根据《
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应的罚款。[《海南省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管理规定》第10条]
第八条 根据《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爱国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第
28条]
(一)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机场、车站、港口、宾馆、餐饮店、各类场馆(所)、旅游景点、各类仓库、商场、超市、农贸市场、住宅区不按规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
(二)老鼠、苍蝇、蚊虫、蟑螂四种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标准的;
(三)有蚊、蝇孳生地不清理的;
(四)食品生产、销售、储存单位、餐饮店、农贸市场没有按规定设置诱蝇灯、防蝇防蚊网、防鼠网(门、板)等设施的。
第九条 根据《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处以10元罚款。[第20、29条]
第十条 根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罚款;[第20条]
(二)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罚款;[第2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