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七日
合肥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试行办法
根据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为深化殡葬改革,实行惠民殡葬政策,积极推广节地环保葬式,现就全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救助原则
殡葬救助是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殡葬救助工作实行家庭自救为主,政府给予适当救助,坚持“自愿申请,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救助范围
合肥市市辖区范围内、享受城乡低保的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本市公办殡葬服务机构办理殡葬服务的,可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享受殡葬服务相关费用减免。
三、救助标准
(一)城市低保对象亡故后,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全免(包括:遗体接运、3日冷藏、火化、租用普通礼厅、普通骨灰盒);骨灰盒免费寄存3年;花坛葬、森林葬、江葬等节地环保葬式费用全免。
(二)农村低保对象亡故后,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全免;骨灰可免费存放农村公益性公祭堂或落葬公益性公墓。
四、救助方法
(一)凡具有本市市辖区户籍且符合救助条件的逝者,其亲属或其他负责办丧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可向逝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工作机构申请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并报逝者原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各审核、审批部门要及时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在《合肥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申请审批表》中注明理由,连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人在申请殡葬救助时,应提供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