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继续抓好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按照省煤炭局《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围绕资源枯竭矿井、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受灾害威胁严重且安全无保障矿井等,超前排查明确关闭矿井,制定年度关井计划,强化关井各项措施落实,积极稳妥地推进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同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整顿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拨付工作,保证资金全部用于关闭小煤矿的职工安置、消除安全隐患、补助地方关闭小煤矿财政支出等。
23、坚决淘汰禁用和落后技术装备。要按照国家局《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安监总规划[2006]146号、安监总煤装[2008]49号),强制淘汰国家明令禁用设备和超过使用年限的老旧杂设备。要把好设备进入关和维修关,保证按标准要求使用和维修设备,坚决杜绝伪劣机电产品、无煤安标志产品、非防爆产品。要完善矿井供电系统,严格按规定实行双回路供电,严禁主供电线路任何形式“T”接。要强制井下使用阻燃电缆、阻燃皮带和阻燃风筒,并按规定由资质单位做好阻燃鉴定。矿井主要运输系统要推广刮板输送机和胶带输送机运输,减少轨道矿车运输;有条件的矿井采用无轨胶轮车、单轨吊运输。
24、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体系建设。要依托科研院所,建立完善具有独立性的安全生产评价、宣传教育、安全培训、检测检验等服务性机构。各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出具报告、鉴定结论、检测检验等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撤销其资质。经调查确认,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相关机构,除追究其相应事故责任外,还应通报并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其执业资质并依法作出经济处罚。
七、加强政策引导,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5、坚持加大安全投入。按照
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督促煤矿企业据实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其中大中型煤矿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8元,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5元;小型煤矿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10元,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6元。煤矿企业每年要制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安全费用要设立专用账户,专款用于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矿业集团公司要加强对煤炭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管检查,建立完善煤炭安全费用、维简费用和科研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年度报告制度。发现对安全费用提取不到位、或未按规定提取的,坚决责令停产整改;对因安全投入不足,挪用安全费用,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从严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