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强化应急处置联动机制。煤矿企业各类应急预案要不断修订完善,与当地政府部门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按规定做好评审备案,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其中一次须在5月底前完成。各类矿井尤其是受水害威胁矿井,要重点加强相邻矿井区域联防,定期交换作业图纸,及时互通生产情况,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快速传递和共享机制,一旦矿井发生险情,必须立即告知周边所有相关矿井。受水害威胁严重且上水平开采出现事故难以保证下水平安全的,下水平要坚决停止开采活动。
17、加快监测监控区域联网。生产矿井要不断对监测监控系统进行升级和改造,在此基础上,各产煤市(县、区)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要制定规定和方案,加快所辖区域煤矿监测监控联网速度,确保2011年上半年全面完成,为建设全省煤矿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系统奠定基础。
18、建立完善全省煤矿矿情及应急管理基础信息库。组织编制《全省煤矿矿情及应急管理基础信息库》,建立健全全省煤矿基本矿情、应急管理、矿井图纸等档案库,分级管理,定期更新,为紧急情况下应急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着力加强对灾害威胁严重矿井的重点监控,切实提高煤矿生产安全应急管理水平。
六、规范体制管理,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19、从严执行安全生产标准核准制度。要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要求作为行业准入的前置条件,严把安全准入关。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根据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根据省安标委部署,省局研究将全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升级为地方行业标准;凡不符合标准的、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0、严格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管理。新任命的煤矿矿长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3年以上经历,还必须具备生产(机电)、技术、安全等副职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从事生产安全管理的副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科、站长)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总工程师还要具有煤矿相关专业高级工程技术职称并熟悉煤矿技术工作。副总工程师要具有煤矿相关专业中级工程技术职称并熟悉煤矿技术工作;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煤矿科区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以上人员经依法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方可担任。新提拔任用矿长、总工程师等重要岗位人员,严格实行任职资格“一票否决”。
21、严格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煤矿建设项目投产后5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也不得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生产煤矿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后5年内不得再次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不得通过降低核定能力富裕系数提高矿井生产能力。矿井建设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其他矿井进入三期工程施工前,必须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高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三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形成永久排水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