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落实安全监管职责,严防监管缺位
6、加强对所辖煤矿安全监管和技术指导。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8]22号、42号文件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和省政府关于网格化监管要求,煤炭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对所辖煤矿(包括中央驻鲁企业、省属煤炭企业)的安全监管两个“六项职能”。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人员编制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健全完善驻矿督查站,有条件的市、县(区)煤炭管理部门每矿至少配备4名驻矿督查员,重点跟班督查各项安全规定、指令和措施落实情况;推广领导干部分片包矿制,结合实际制定针对性措施,促进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对煤矿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技术难题,煤炭管理部门要积极给予指导和帮助,组织专家力量进行技术论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出问题;经论证在技术上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不得组织生产。
7、加大安全执法检查力度。结合煤矿安全工作实际,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程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大安全执法检查的频度、广度和力度,严厉查处所属煤矿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特别是在春节、“五一”、“十一”等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制定大检查方案,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矿井拉网式检查和“回头看”活动力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8、强化对基建、技改及资源整合等矿井安全监管。依照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继续抓好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基建、技改及资源整合矿井,必须按照设计进行施工。严禁基建、技改矿井技改区域及资源整合矿井组织生产。要重点加强施工现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责令立即整改或停止施工。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或无故拖延工期的,依法严肃查处,并取消其技改资格。
9、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煤矿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或群众举报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四、强化安全技术管理,提高矿井安全保障能力
10、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防治水和冲击地压防治等技术工作全面负责。集团公司对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各矿总工程师的任命,要征得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的同意;市属及以下煤矿企业对总工程师的任命,要征求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的意见。要重点履行好总工程师的技术决策和指挥权,矿井的开拓方案,采掘部署,生产系统调整,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的制定,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等主要技术问题由总工程师负责决策,总工程师做出的决策,其他副职不得否定。对重大技术问题要按规定经主要负责人审定或上级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煤矿必须配置通防、防治水专业专职副总工程师及部门技术负责人,有冲击地压倾向的矿井必须配备防冲击地压专业副总工程师,采、掘、机、运、通、地测、安监等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各类煤矿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生产定员总数均不少于5%,负责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实施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