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立足于“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突出“一通三防”、防治水和冲击地压三个重点,以及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等,从严从深从细排查安全隐患,做到不留死角。坚持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ABC三级管理,挂牌督办,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期限、应急预案和监控“六落实”。对存在国务院《特别规定》中所列十五项重大安全隐患的,立即下达《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实行停产整顿;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逾期整改不到位或整改无望的,坚决予以关闭。
3、加强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严格执行国办《
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3号),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和领导班子成员下井带班制度,明确每月下井带班的次数、在井下工作时间、下井带班的任务和职责权限、以及考核奖惩办法等。其中,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每月下井不少于3次,安全生产系统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煤矿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安全生产系统副矿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矿井必须保证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矿领导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特别是煤矿在井下巷道贯通、工作面初次放顶、排放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断层等关键时期、关键工程、关键环节,有关矿领导必须按规定到现场指导,盯岗带班,确保安全生产。实行领导干部下井挂牌制度,在矿井井口显著位置每班公布煤矿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下井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4、切实强化职工安全培训。要继续抓好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和班组长安全培训,着力抓好新工人的岗前安全培训。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矿井必须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要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按照
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严厉查处井下采掘工程外包行为。
5、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要严格执行《山东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调度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为载体,深入开展达标创建活动,全面提升煤矿井上下安全质量管理和调度质量管理水平。凡考核不达标的煤矿,当年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不合格;考核为三级的矿井,当年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定为基本合格;经整顿逾期仍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新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矿井,竣工验收时必须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