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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乡镇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乡镇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院(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医院”)应成立住院医师(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组织管理机构,并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 培训基地医院应按照核准的培训能力,制定具体培训方案与实施计划,加强培训过程管理。
  第八条 培训基地医院应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培训条件,确保培训质量。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九条 全科医师培训学员(以下简称“培训学员”)必须在省卫生厅认定的培训基地医院接受为期3年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十条 经考核录取的培训学员,由所在市卫生行政部门安排到本辖区内的培训基地医院进行培训。本地培训能力不足的,由省卫生厅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培训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培训等。政治思想与职业道德教育贯穿于培训的全过程。业务培训分为理论学习、临床实践技能培训和农村社区实践三部分。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医院应建立培训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培训学员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培训医院和培训学员应及时、准确、详细地将培训内容记录在《山东省乡镇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手册》中,并妥善保存,作为培训考核和检查培训过程的依据。

第四章 培训考核

  第十四条 培训期间由培训基地医院按照《山东省乡镇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规定完成各项培训与考核,考核包括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理论知识、临床技能、医疗文书书写等内容。
  第十五条 培训考核分培训期间考核和结业考核。
  ㈠培训期间考核:采取审核培训登记手册、考核临床病例管理与临床技能,以及笔试等多种方式。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医德医风、临床能力、专业理论等。培训学员在完成每一轮转科室培训后,由科室和培训基地主任组织带教老师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录在《山东省乡镇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手册》中。
  ㈡每年度完成培训后,由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组织统一的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理论知识、临床技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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