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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卫科教国合发〔2010〕8号)


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
  为促进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开展,我厅组织制订了《山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

  山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培训体系,促进我省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开展,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
  第三条 申请作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应当是具备以下5个条件的二级或三级学科:
  ㈠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定的博士学位授权点、硕士学位授予点;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或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省临床医学中心。
  ㈡近5年内获得过至少2项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
  ㈢申报时承担着至少2项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
  ㈣连续3年举办过国家级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㈤有专人负责基地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和先进的教学设备和条件。
  第四条 经省卫生厅批准的临床技能培训中心,连续3年举办过国家级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可以申请成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
  第五条 申请成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基地,须填写《山东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请表》,经所在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后,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可直接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基地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专家组评审合格的,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
  第六条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职责是:
  ㈠承担全省本学科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任务,每年至少举办1期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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