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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血液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民无偿献血累计达1000毫升的,终身享受免费用血;公民无偿献血累计达2000毫升的,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也可终身享受免费用血。

  第二十五条 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均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可参加社会援助用血。援助用血的献血者享受自愿无偿献血者同等待遇。

  第二十六条 无偿献血者在出现血液短缺或发生应急用血时享有优先用血权利。

  公民因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造成伤病需要用血时,优先予以保证。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实行用血登记管理。献血办负责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登记工作,血站根据用血登记情况发放血液,医疗机构根据用血登记核准记录领用血液,并结合医疗需求储备一定量的血液以保证急救患者的安全用血需要。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必须严格执行用血登记制度。具体规定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用血原则,严格执行输血技术操作规范,保证临床用血安全。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输血科建设,实行信息化管理,积极做好医务人员临床输血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三十条 大力推广成份输血。医疗机构应当合理和综合利用血液,提高成份血的临床应用比例,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奖”和“无偿献血先进个人奖”,以对无偿献血事业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类奖励每五年举行一次。

  第三十二条 “无偿献血奉献奖”用以奖励多次自愿无偿献血者。自愿无偿献血达20次以上的献血者,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无偿献血奉献奖”铜奖。自愿无偿献血达30次和40次以上的献血者,按照标准分别申报省级和国家有关部门授予的“无偿献血奉献奖”银奖和金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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