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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血液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市将献血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内容,通过创建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等方式推动献血公益事业。

  第七条 设立献血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赠。

  第八条 献血专项资金用于发展血液事业,使用范围为:

  (一)无偿献血组织和宣传;

  (二)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三)无偿献血者用血费用的报销;

  (四)其他有关血液事业发展事项。

  献血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公民献血委员会制定。

  第九条 献血办应按照科学、合理、公开的原则编制年度献血计划,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做好献血计划的调配工作。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用血情况制定年度和月度用血计划,并向献血办申报。

  第十条 献血办应根据库存血液数量和临床用血需要,制定临床用血保障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出现血液短缺或发生应急用血时,按照保障预案的规定采取分级响应措施,保障用血需要。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应根据临床用血保障预案的规定,采取适当措施,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献血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献血者可直接到市中心血站或市中心血站所设的采血点登记献血。一次献血量为200至 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鼓励公民一次献血400毫升;鼓励捐献机采血小板等成分血;鼓励稀有血型者献血。

  第十二条 对无偿献血者,发给《无偿献血证》,有关单位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章 采供血管理

  第十三条 市中心血站(以下简称血站)是经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负责全市血液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血站应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和医疗机构血液储存的质量控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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