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血液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政〔2010〕48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
铜陵市血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血液管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血液管理是指对献血、采供血和临床用血的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血液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血液管理工作。
第二章 献血管理
第四条 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自愿多次献血。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公民献血委员会,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公民献血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献血办),负责献血组织协调和临床用血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新闻宣传、文化广播电视、教育、医疗卫生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普及献血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献血的积极性。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本市有关规定,动员组织本单位或本区域适龄健康人员参加献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