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申请备案条件
第六条 申请质量达标备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质量达标备案的重点工业产品其执行的产品技术标准必须满足相关强制性标准的全部要求。
2.申报企业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建立运行有先进的质量管理体系。
3.申报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能有效保证产品质量指标的一致性。
第三章 申报材料要求
第七条 工业企业在申请质量达标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
1.企业产品达标备案报告(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内容包括:
(1)企业名称
(2)产品名称
(3)产品主要功能
(4)产品性能指标
(5)产品可靠性、安全性指标
(6)批量生产情况(产品质量保证情况)、产品销售情况(内销、出口)
(7)产品对标情况
(8)企业自我保证声明。内容包括:企业对所提供的备案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声明和产品一致性声明,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产品标准分析报告。包括相关标准检索情况,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对标分析;
3.产品涉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文本;
4.产品标准的正式文本;
5.法定检测机构的产品质量抽查检验报告(必须包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涉及的相应条款);
6.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明材料;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四章 备案受理与审查
第八条 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达标备案由相应主管部门受理,集中向市政府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汇总推荐。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其主管部门为相应在渝中央企业管理单位、市属控股集团公司,其他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和区县企业的主管部门为所在区县政府工业经济主管部门。
第九条 市政府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每年4月和10月的1-15日集中受理主管部门汇总推荐的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达标备案申请,并相应在每年的5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完成备案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