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达标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渝经信科技〔2010〕21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信委,各控股(集团)公司,各中央在渝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达标,引导企业加大国家、行业标准的贯彻力度,促进工业产品质量提升,按照国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达标的实施意见》(工信部科〔2010〕65号)的要求,市经信委研究制定了《重庆市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达标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重庆市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达标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工作,促进工业产品质量提升,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科〔2009〕180号)和《
关于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达标的实施意见》(工信部科〔2010〕6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重庆市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达标审查备案制度,由市政府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市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达标的审查备案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工业产品由市政府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行业专家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重庆实际研究明确,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达标备案,是指企业生产的重点产品其质量技术及生产一致性等指标是否达到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审查登记过程,企业对申请备案的达标产品按相应标准要求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 工业产品质量达标备案由企业自愿申报,市政府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定期分批向社会公告满足备案条件的重点工业产品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