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级别评估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统一依据《评估细则》进行。区县(自治县)企业的安全级别评估,采取“企业自评申报,乡镇(街道)初审分类,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管部门评估确认”程序进行,并以公告、文件、授牌等形式公布。
1.自查自评:企业对照《评估细则》和日常安全管理状况进行自查自评后,报乡镇(街道)安全监管部门初审。
2.初审分类:乡镇(街道)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企业自查自评情况进行现场比对、初审,并分行业上报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界限不清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
3.评估确认: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乡镇(街道)上报的企业级别初审情况进行现场评估确认。确认为A、D级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并由区县(自治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上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集团)的安全级别评估,始终以最低一级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得分为定级依据,按照管辖范围逐级确定。企业自查自评后,经上一级企业签署意见后送所在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分类后,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国资委进行现场比对、评估确认,并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分类整改阶段(2011年4月―2012年6月)。
结合企业安全状况分级档次,对应采取分类整改措施:A级抓巩固,B级抓提升,C级限期整改,D级挂牌督办。
1.企业级别评定后,各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应负责进行分类指导。对A级和B级企业,要抓好巩固和提升;对C级企业,要督促其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对存在问题多、整改难度大的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诊,提出具体措施和办法,确保整改工作有效落实。整改落实情况应报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2.对D级企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挂牌督办,责令其全部或局部停产整顿,限期完成整改。整改结束后,由企业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重大隐患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无望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3.企业安全级别实行动态管理。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安全检查或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业绩考核,视企业的安全生产现状和安全标准化限期达标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其安全级别,如须调整,则按规定的程序调整和确认。一是企业自评申报升降级的,由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核定升降级。二是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采取分时段、集中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方式,对A、B、C级企业日常检查督查中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安全投入不到位,隐患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到位以及有严重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予以降级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直接降为D级。规模以下企业当年发生死亡事故的、规模以上企业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超过市政府安委会下达的控制指标的,企业有重大隐患被列为市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挂牌并且未按期完成整改的,一律确定为D级,并落实专人实施重点监管。三是在动态监管过程中,凡是被降级的企业,通过整改后申请升级的,必须先通过专业技术人员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再按照评估程序和标准重新评估后升级。四是实行A级监管连续满3年且自律管理意识较强的企业可免予定期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时可不再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给予项目核准、保险费率、企业信贷、证券融资、评先评优的支持鼓励,并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授予“安全生产诚信企业”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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