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学校核定。中等职业学校在接受学生申请后,要对证明学生身份的原始证件进行审核,负责审核真实性和完整性,初审有异议的要在上报前通知本人,并将初审结果在校内醒目处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初审、公示无异议后,汇总上报学校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学生资助中心。
(三)区县(自治县)审批。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职学生资助审核工作,财政、农业、民政、人力社保、移民、审计等部门参与资助审核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学生资助中心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资助审核工作,其中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当地技工学校资助审核工作,审核有异议的应立即与学校取得联系并通知学生本人。经区县(自治县)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并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同意后,向中等职业学校下达审批意见。区县(自治县)学生资助中心应及时将资助审批和资金发放情况报市学生资助中心备案;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五、资助资金管理和监督
(一)资金的拨付。
市财政局按属地原则将中央和市级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中职资助专户,每年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各拨付一次,原则上开学前一个月内拨付到各区县(自治县);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应根据学生资助中心审批情况,及时统筹和调度资金,确保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将资助资金拨付到位。学校要对资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并将生活费按月发放给学生本人。
(二)资金日常管理。
由市教委牵头负责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市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对区县(自治县)资助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资助情况。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资助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的资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资助管理办法,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区县(自治县)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本地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
(三)监督检查。
中职资助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各区县(自治县)要制定完善资助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确保资金专项、全额和直接用于中职学生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资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滞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