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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
(渝办发〔2010〕26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做好当前民生工作的决定》(渝委发〔2010〕19号)精神,结合我市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实际,经市政府同意,进一步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原则

  (一)鼓励适龄青年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二)帮助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三)促进社会就业,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进程;

  (四)统筹资助资金,全面实行中职资助属地管理。

  二、资助范围和对象

  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必须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接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制两年以上的在校学生。

  技师班及高级技工班、短期培训班学生和未按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安排参加学习和实训的学生不享受资助。

  未达标的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享受免学费、住宿费的资助政策,其经费由学校全额承担,财政不予补助。

  正式学籍的学生是指经重庆市中职招生办公室注册确认学籍、纳入全国学生信息系统管理的学生。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资助,参照本行政区域内同类型专业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高出补助标准的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

  (一)学费资助。

  中等职业学校免收一至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的学费。学生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资助累计不超过3年。

  涉农专业是指2000年教育部公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教职成〔2000〕8号)中的农林类所有专业,具体包括:种植、农艺、园艺、蚕桑、养殖、畜牧兽医、水产养殖、野生动物保护、农副产品加工、棉花检验加工与经营、林业、园林、木材加工、林产品加工、森林资源与林政管理、森林采运工程、农村经济管理、农业机械化、航海捕捞以及能源类的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专业和土木水利工程类的农业水利技术专业等2l类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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