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实行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三十四)严格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制。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和较大以上事故指标考核,严格实施重特大事故“一票否决”制,强化安全生产过程考核。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力度,建立各级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年度逐级述职制度。发挥好安全生产考核激励约束作用,将考核结果与评优晋级和干部任用挂钩。按照《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规定,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十五)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较大事故,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重特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特大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
(三十六)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市安监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银行信贷、证券融资等。规模以下的小煤矿、小非煤矿山、小危化、小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一律实施强制关闭。
(三十七)加大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工作不力的责任追究。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本行政区域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等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八)加大安全事故查处和督办力度。加快研究制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地方性法规,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和标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工作,强化事前预防性执法,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严肃查处事故。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裁量权,对一般事故查处由区县(自治县)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较大以上事故查处由市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实施委托乡镇(街道)安全执法并提高执法能力,完善和落实事故约谈、事故通报、事故结案和事故责任追究报告备案、事故定期分析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