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煤矿和非煤地下矿山还要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于2年之内完成。鼓励机动船舶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推广大型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加油站储罐阻隔防爆装置、撬装式加油装置、车用CNG气瓶电子标签管理系统。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强制推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具体办法。
(十六)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全面实施安全生产信息化“金安”工程建设,2年内建立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三级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平台、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安全信用信息系统、重大危险源监管与应急救援综合管理信息平台。要加强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和动态情况的信息化管理,推进行政许可、调度统计和行政执法工作实现信息化。
五、严格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十七)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全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查处职责和行业管理部门的专项监管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充实全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力量,积极探索安全监管人员职业化改革试点,切实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充分发挥重点行业(领域)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建设等行为。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十八)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各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在渝、市属重点企业实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负责从综合监管的角度,指导、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对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央在渝、市属重点企业必须自觉接受和服从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