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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气象局关于修订印发杭州市气象局行政执法依据和职责划分的通知(2010)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已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撤销其《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气象行政许可:(一)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气象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气象行政许可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撤销该行政许可,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责划分:杭州市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和县级气象局负责。
  3、气象行政许可注销
  法律依据: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气象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气象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气象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气象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气象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气象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气象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职责划分:杭州市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和县级气象局负责。

  附表
  杭州市气象局行政处罚职权及法律依据简表

类别

处罚项目

处罚

种类

法律依据

1

      

(一)

违反施放气球作业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

警告、罚款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43条,《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8条

2

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

3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

4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5

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

6

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施放气球

警告、罚款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9条

7

施放气球现场未指定专人值守

8

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9

施放气球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10

    

(二)

违反施放气球资质管理规定

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

警告、罚款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9条

11

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委托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

12

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放气球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气球活动许可

警告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4条,《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第39条

13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放气球资质或者施放气球活动许可

警告、罚款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5条

14

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

警告、罚款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6条

15

施放气球活动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真实情况材料

16

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

罚款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7条

17

      

(三)

违反防雷装置设计、安装和检测规定

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7条

18

应当安装雷电防御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警告、罚款

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第27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4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32条

19

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20

雷电防御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21

雷电防御装置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22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警告、罚款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3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28条

23

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

警告、罚款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3条

24

未将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检测档案纳入建设档案

罚款

浙江省气象条例》第41条

25

      

(四)

违反防雷工程资质管理规定

在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罚款,吊销

资质、资格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45条,《浙江省气象条例》第44条,《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第28条

26

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警告、罚款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32条

27

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业务的

警告、罚款,吊销

资质、资格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45条,《浙江省气象条例》第44条,《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第28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334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2829条

28

伪造、买卖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资格证书的

警告,罚款,吊销

资质、资格

浙江省气象条例》第44条,《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第28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334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2829条

29

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防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

警告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1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26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30条,《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第39条

30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防雷资质、通过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

警告、罚款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2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27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31条

31

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

警告,罚款,吊销

资质、资格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29条,《浙江省气象条例》第44条,《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第28条

32

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33

    

(五)

违反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规定

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5条,《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24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13条

34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

35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

36

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37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

罚款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25条

38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

39

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

40

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对比观测期内从事影响气象对比观测的工程建设活动

罚款

浙江省气象条例》第42条

41

(六)

违反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规定

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行为

警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6条

42

       

(七)

违反气象资料使用规定

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

警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8条,《浙江省气象条例》第43条

43

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

警告、罚款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16条

44

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

45

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

46

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

47

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

48

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

警告、罚款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17条

49

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

警告、罚款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18条

50

气候可行性论证中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

警告、罚款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18条

51

气象可行性论证中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

52

         

(八)

违反气象信息发布规定

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

警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8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14条

53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实时预警信号的

54

未经许可擅自刊播、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

警告、罚款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13条

55

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的

56

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

57

广播、电视台站播出公众气象预报,未经同意调整固定播出时间

警告

浙江省气象条例》第40条

58

广播、电视台站临时改变播出时间未事先通知气象主管机构并告知公众的

59

气象台(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号

警告、罚款

杭州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13条

60

广播、电视台(站)以外的其他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未与气象台(站)签订传播协议播发预警信号

61

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转播、转载其他来源预警信号

警告、罚款

杭州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14条

62

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拒不播发或者拖延播发预警信号

警告、罚款

杭州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15条

63

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未使用规定的预警信号名称、图标,未正确说明其含义及相关防御指南,或者未说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名称和发布时间

64

广播、电视台(站)播发预警信号的频率不达要求

65

    

(九)

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定

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警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9条

66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

67

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

警告、取消

作业

资格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19条

68

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9

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

70

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

71

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

72

      

(十)

违反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

警告、罚款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20条

73

涉外气象探测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

74

涉外气象探测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

75

涉外气象探测未经批准变更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

76

涉外气象探测超过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的

77

涉外气象探测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检查的

78

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

警告、罚款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21条

79

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

80

涉外气象探测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原始资料的

81

涉外气象探测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的

82

  

(十一)违反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规定

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

警告、罚款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17条

83

气候可行性论证中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

警告、罚款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18条

84

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

85

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警告、罚款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19条

86

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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