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第
十二条 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一)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
第十三条 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一)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
职责划分:杭州市气象局业务科技处、政策法规处和县级气象局负责。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
三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
二十三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国务院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三百七十八项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
浙江省气象条例》第
二十条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必须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检测档案应当纳入建设档案管理。……。
《
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第
十四条 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依法对必须安装雷电防御装置的建设工程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雷电防御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方案负责。
第十五条 雷电防御装置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对雷电防御装置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雷电防御装置的施工实施跟踪检测。检测机构应当记录检测数据,登记建档,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雷电防御装置竣工后,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
十五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证明;不合格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六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验收合格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全文。
《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第
十二条 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三)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三)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职责划分:杭州市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和县级气象局负责。
3、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法律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三百七十六项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气象主管机构。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
六条 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第
十二条 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四)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其他依据:
浙江省气象局《关于认真落实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气发〔2009〕62号)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8〕116号)的要求,省气象局经研究决定,将“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管理权限下放给县(市、区)气象局。……“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管理权限下放是指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的许可认定、证书发放和年检等管理工作均由县(市、区)气象局承担。同时,市级气象局仍具有该事项认定权限。
职责划分:杭州市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和县级气象局负责。
4、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作业许可
法律依据: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
三十三条 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 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第
十二条 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五)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职责划分:杭州市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和县级气象局负责。
5、天气预报、警报信息传播核准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
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提取一部分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
《
浙江省气象条例》第
十二条 各级广播、电视台站、政府门户网站和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或者版面,每天播发或者刊登公众气象预报。广播、电视台站根据气象预报的时效要求、公众视听习惯确定气象预报节目固定播出时间。需要调整固定播出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气象台站的同意;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改变播出时间的,应当事先通知气象台站,并告知公众。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互联网等媒体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或者由气象台站直接制作的气象预报节目,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补充、订正的气象信息,实时、滚动播发灾害性天气警报。电信企业应当提供有效渠道,保障紧急异常天气信息的及时传播。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互联网等媒体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等气象信息的,应当与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提取一部分用于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
第十五条 车站、港口、码头、商场、宾馆等公共场所传播气象信息的,信息内容应当适时、完整、准确,并标明信息来源。
职责划分:杭州市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和县级气象局负责。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共3项)
1、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乙、丙级)资质初审
法律依据: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
二十四条 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一)有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可以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三百七十七项,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实施主体:中国气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
《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第一款 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第一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职责划分:杭州市气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
2、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年检
法律依据: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 《施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为3年,并实行年检制度。取得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施放气球的情况及《施放气球资质证》等材料报认定机构审验。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认定机构申请延续。认定机构应当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职责划分:杭州市气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
3、对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建设实行的备案
法律依据: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在气象探测站(点)建设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职责划分:杭州市气象局业务科技处、政策法规处负责。
(三)行政监管(共13项)
1、对组织、个人在本市从事气象活动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法律依据:
《
浙江省气象条例》第
五条第三款 本省管辖区域内从事气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职责划分:杭州市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和县级气象局负责。
2、对有关气象台站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
五条第二款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
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制定气象行业规划和政策,完善气象行业法规和标准,强化气象行业监督,加强气象行业协调、指导和服务,合理配置国家对气象行业的投入。
第十六条第三款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预报业务和服务工作的指导,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二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气象台站执行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