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气象局关于修订印发杭州市气象局行政执法依据和职责划分的通知
(杭气发〔2010〕40号)
各区、县(市)气象局、站,各直属单位、各处室:
按照有关深化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要求,依据《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19号)、《
杭州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等法规、规章规定和浙江省气象局《关于认真落实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气发〔2009〕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原《杭州市气象局行政执法依据和职责划分》进行了修订。现将《杭州市气象局行政执法依据和职责划分(2010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气象局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杭州市气象局行政执法依据和职责划分
(2010年修订)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单位名称:杭州市气象局
(二)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三)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
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的气象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2、《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8号)第
四条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按照作业规模和影响范围,在作业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3、《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第
三十三条 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4、《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第
五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5、《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76、378项。
6、《
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第
五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省的气象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工作。
本省管辖区域内从事气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7、《
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第
五条第一款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8、《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19号)第
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气象行政处罚。
9、《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号)第
七条 对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十二条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10、《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
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
11、《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6号)第
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的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的管理工作。
12、《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7号)第
四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13、《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第
四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14、《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
四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放气球活动。
15、《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0号)第
十二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16、《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第
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17、《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2号)第
三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业管理工作。
18、《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第
四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管理。
19、《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4号)第
三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业务使用的管理。
20、《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第
十二条 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一)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三)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四)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五)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六)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的其他气象行政许可项目。
21、《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
四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22、《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
三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23、《
杭州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0号)第
四条第一款 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24、《
杭州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第
五条第一款 市、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气候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防御指导等工作。
二、行政执法职能配置
根据中国气象局关于《地方国家气象系统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气发〔2001〕75号)、《杭州市国家气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气发〔2001〕172号)和浙江省气象局《关于下发〈杭州市国家气象系统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气发〔2001〕224号)的规定,杭州市气象局在浙江省气象局和杭州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授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气象工作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履行气象主管机构的各项职责。主要职责如下:
1、制定本行政区域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监测网络工作的管理,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3、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4、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5、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6、统一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人事劳动、科研和培训以及业务建设等工作;会同区、县人民政府对所辖气象机构实施以部门为主的双重管理;会同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做好当地气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7、承担浙江省气象局和杭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