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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专项行动为期100天左右,共分3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9月10日-10月10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我市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实际,组织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责任人员,广泛开展使用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宣传发动和针对性培训,营造浓厚的整治氛围。动员和督促使用单位通过自查或委托专业机构、聘请专家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并在10月10日前主动、如实向所在乡镇(街道)报送《危险化学品使用情况自查表》和《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汇总表》。其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不包括化验室使用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试剂)的制造业企业和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企业,要同时登录市安全监管局网站,完成危险化学品使用情况的网络填报工作。
  为及时掌握信息、跟踪进展情况,推动专项行动不断深入,各区、县(市)要在10月20日前将专项行动阶段性开展情况书面总结报送市安全监管局。(联系人:袁飞, 联系电话:85811461、85811481,传真:85811464,邮箱:ajj.wgc@hz.gov.cn。)
  (二)排查核实和督促整治阶段(10月11日-12月10日)。
  各乡镇(街道)要按1:1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和专家,对主动开展隐患排查的使用单位进行核查;对隐患排查不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排查,依法查处违规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乡镇(街道)组织开展核查、排查工作情况要建档留存。
  各地要严格落实整治措施,对排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的使用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
  1.生产工艺和设备、储存方式和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2.压力容器未按期进行检测检验或者经检测检验不合格;
  3.企业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未经正规安全培训,未取得任职和上岗资格;
  4.存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且与人口密集区域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
  对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评估分级标准〉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综〔2009〕23号)确认为D类的使用单位,要坚决予以整治,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停产消除隐患。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科研单位、医院、学校以单位自查为主;市属使用单位由市级主管部门(单位)负责部署开展。以上两类使用单位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在12月10日前将《危险化学品使用情况自查表》、《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汇总表》及自查总结报告送当地乡镇(街道),纳入当地统计数据。
  (三)汇总上报和督查总结阶段(12月11日-12月20日)。
  各区、县(市)要对辖区内使用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进行汇总,在12月20日前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书面总结以及经政府主要领导签字确认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专项行动汇总表》报送市安全监管局,同时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汇总表》(相关表格在市安全监管局网站下载)。各乡镇(街道)报送区、县(市)政府的相应报表也须经乡镇(街道)行政主要领导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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