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指导村(社区)开展家庭收入核实、低保对象动态管理、组织开展公益活动等工作,按要求组织开展低保业务培训工作。
(8)建立举报监督电话并向居民公开。
3.社区(村委会)考核标准
(1)建立村(社区)服务站,按规定配备兼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工作人员熟悉低保政策,对辖区的情况明、底数清,无违规操作。
(2)保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平台有效运行。通过信息化手段和网络,将民政承担的多项社会救助工作实现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对基础数据、救助信息及时汇总、统计,实现即时查询;确保信息数据完整、准确,统一统计口径和数据标准,及时上传上级主管部门。
(3)及时受理居民享受保障金待遇的申请,准确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标准核实收入,核实结果真实,上报的各种证明材料齐全。
(4)组织评议委员会代表评议申请人家庭实际收入和生活水平状况,民主决定是否同意为其申报享受低保待遇。
(5)按规定在上报享受低保待遇前和县(区)民政局批准后,分3次在村(社区)指定地点公布保障对象名单及其享受的救助金额,搜集并向管理审批机关反馈居民意见。
(6)保障金发放及时准确,登记手续齐全,无克扣、贪污、冒领行为。
(7)每月核实一次城市低保(每季度核查一次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情况,并根据核实结果向管理审批机关提出增发、减发、停发保障金建议。
(8)组织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低保对象每月至少参加2次公益劳动,并做好记录;对经介绍2次就业无正当理由拒不就业或不参加村(社区)组织的公益劳动的,向管理审批机构提出停发保障金建议。
(9)低保对象档案基础资料齐全,管理规范。低保对象名册健全并与实际相符。
三、考核验收方法
(一)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活动的考核,自2010年起,由市政府每年组织考核一次。县、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乡镇)和社区(村委会)均为考核单位。2010年,每个县、区确定至少2个街道办事处(乡镇),每个街道办事处(乡镇)至少确定2个社区(村委会)作为示范创建重点考核单位。
(二)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被考核单位采用自检自评与统一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各被考核单位按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达标的基本要求和各级考核标准,在自检自评的基础上,逐级申报,县、区民政局代表县、区政府组织验收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办事处(乡镇)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服务中心组织验收社区(村委会)。被考核单位需填报《铜陵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化建设合格申报表》。对申报低保规范合格社区(村委会)的考核,参照对街道办事处(乡镇)的考核方法进行。
(三)居民因保障待遇问题越级上访,经核实,情况属实的,每人每次按隶属关系,到省或进京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取消申报合格单位的资格。发生虚列支出、挤占挪用保障金或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徇私舞弊等问题,经核查属实且已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取消申报合格单位的资格。
(四)为推进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示范创建活动的开展,市政府将对示范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并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奖励。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活动,是加强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措施。市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发挥牵头组织作用,县、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具体指导本辖区的活动开展,把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活动落到实处。
(二)认真组织,广泛参与。县、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广泛动员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落实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好考核、验收和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