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转移落户我市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我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其在原地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率低于我市的,可向市人社局提出享受原缴费政策的申请。
(十五)企业申请时应同时提供在原缴费地的前2年缴费凭证和原缴费地人社部门、地税部门的证明,填写《社会保险费率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申报表》。市人社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共同认定和审批。
(十六)因费率优惠造成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缺口,由市财政给予补贴。市人社局、市地税局每年汇总统计缺口资金额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缺口资金额安排专项资金拔付到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五、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十七)培训对象和范围: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包括登记失业的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和其他城镇新成长劳动者;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包括国有、集体企业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其他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是指进城务工的农村转移劳动力。
(十八)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法,建立政府补贴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挂钩的就业培训绩效考评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各类社会培训机构通过竞争参与培训。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对定点培训机构实行不定期抽查和年度检查,并按照绩效挂钩的原则向培训机构支付职业培训补贴。
(十九)职业技能培训实行资金直补个人的办法。参加培训的劳动者经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3个月内,由本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到市人社局培训中心申领培训、鉴定补贴;企业开展技能提升培训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申请培训、鉴定补贴,经审核、复核后,以技能培训补贴人均标准的一半给予企业补贴;未能继续升学且有求职愿望的初高中生,接受系统专业技能培训毕业后,由培训学校集中向市人社部门申请补助,经审核、复核后,补助资金打入学生指定的账户。
六、科技人员创办企业及其他
(二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携科技成果创办企业,本人申请并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科技成果由市科技局负责鉴定认可;其人事关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审批。
(二十一)本市已实施的相关政策(优惠政策),承接产业转移来的各类企业与人员,可比照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