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铜陵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意见的通知
(铜政办〔2010〕69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物价局《关于铜陵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铜陵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意见
(市物价局 二○一○年七月)
一、征收范围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收集、运输及处理三个环节的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
二、征收标准
(一)常住人口、暂住人口按1元/人·月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餐饮业、住宿业、娱乐业按营业额的1‰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代征手续费:按征收额的5%提取。
(四)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后,现行的由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向居民户收取的生活垃圾卫生费标准(3元/户·月或6元/户·月)继续执行。
三、减免政策
凡持有《铜陵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铜陵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低收入家庭,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性服务收费,收费单位应向市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并实行亮证收费,明码标价。
(二)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执行时间:自2010年9月1日起征收。
(四)铜陵县可参照本意见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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