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虽经民政部门批准,但自行扩大墓区面积或擅自设立分墓区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擅自转让、迁址新建、改变经营主体的公墓,按规定重新申报审批。
(四)禁止农村公益性公墓从事经营活动。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由乡镇、村兴办和管理,只能安葬本乡镇、村已故村民的骨灰或遗体,不得对外经营和变相经营。
(五)规范墓穴建设标准。根据国家有关墓位占地面积的规定,对尚未建成或已经建成、尚未出售的超标墓位,要依法拆除或限期改造;已经出售并与丧户签订协议但尚未安葬骨灰的,也要依法拆除或限期改造;对已经安葬骨灰但愿意迁墓的,要责令建设或经营墓地单位负责将已葬墓穴迁至合法公墓内;不愿意迁墓的要缩小规模作绿化处理,认真做好登记,待使用期满后依法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墓地单位全部承担。
三、规范公墓管理
(一)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国务院《
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会同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环保、建设、工商、林业、文物等部门,结合实际,本着不重复建设、节约土地、保护耕地和林地、保护地下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便于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制定出本地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要积极倡导骨灰、遗体处理多样化。在火葬区内要大力推行骨灰寄存、骨灰植树等不占地或少占地的处理方式。乡村可根据当地人口数量及分布情况,规划建立为本地村民服务的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在土葬改革区,可利用荒山瘠地,统一规划建立遗体公墓,积极倡导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葬法,禁止占用耕地、林地。
(二)严格限制墓穴占地面积。公墓安葬是殡葬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限制墓位占地面积,单人或双人骨灰墓穴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遗体单葬墓穴占地不得超过4平方米,合葬墓穴不得超过6平方米,使用年限20年为一个周期,墓碑要小型化、多样化和艺术化。公墓内禁止修建封建迷信设施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修建宗族墓地和活人寿穴。各公墓原则上不得在辖区以外的地方设立业务经销办事机构。确有必要跨地区设立的,须经两地民政部门批准,并自觉接受当地民政部门的管理。
(三)加强公墓经营行为的监管。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加强对公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每座公墓及墓位进行登记造册,统一使用民政部印发的公墓安放证,坚决杜绝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现象。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发布违法公墓广告、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各地要积极探索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不断完善农村公益性公墓监督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