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公墓管理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公墓管理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0〕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因地制宜兴建了一批经营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对深化殡葬改革,倡导文明殡葬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但是,由于受经济利益驱动,一些地方和个人以建农村公益性公墓为借口,擅自兴建墓地,超标准建造墓穴,大肆从事违规经营活动,从中牟取暴利,严重扰乱了公墓经营管理秩序。根据民政部等八部委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市公墓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公墓清理整顿

  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迅速成立联合整治工作专班,于8月底以前,对辖区内公墓建设经营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清理,并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整顿:一是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公墓;二是非法从事墓地经营活动,向村民以外其他人员出售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的农村公益性墓地;三是违反规定擅自转让、迁址新建、扩大墓区面积或设立分墓区的公墓;四是违反规定建设、出售(租)超规定面积墓穴、墓地,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公墓。各地要在9月初将清理整顿公墓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政府。9月底,市政府将组织全面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二、依法从严查处公墓违规违法行为

  (一)对未经批准建设,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公墓建设规划和公墓建设条件的墓地,由当地民政局会同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环保、建设、工商、林业、文物等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墓地,责令其依照规定程序限期办理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理审批手续和申请未予获准的墓地要依法取缔。

  (二)对未经批准建设,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文物保护法规、公墓建设规划和公墓建设条件的墓地,由当地民政局会同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环保、建设、工商、林业、文物等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依法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所占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