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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第六次人口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第六次人口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0〕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国务院决定2010年11月1日零点为标准时点,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9〕30号)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去年已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株政发〔2009〕21号),今年3月又召开了全市人口普查动员大会,对全市人口普查工作做了安排部署。
  目前我市人口普查工作已全面铺开,即将进入非常关键的普查登记阶段。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县乡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为确保全市第六次人口普查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人口普查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牵头实施,各部门各单位支持配合,协作联动。各级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组长对人口普查工作负全责,人口普查办主任是具体责任人。在登记前,各县市区长要向社会发表登记公告和电视讲话。登记期间,各级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和普查办全体工作人员要深入现场,进行督促指导。同时,加强调度指挥,做好快速汇总,确保数据质量。
  二、搞好“两员”选调。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单位人数的3‰~5‰抽调工作人员担任普查员,每个单位至少抽调1人担任普查员。抽调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按地域参加集中培训。市直各单位及中央、省驻株单位尤其是大中型企业都要成立人口普查机构,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切实做好本单位居住人口普查登记工作。开发商建设的小区,由各物业管理企业履行人口普查义务,负责入户登记工作。所有登记完成的普查表交所属乡镇街道人口普查办公室。
  三、切实履行部门职责。负责流动人口管理的部门要向普查机构提供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等基本信息,动员流动人员在普查登记时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同时协助普查人员进行流动人口摸底和登记;负责出入境管理的部门要向普查机构提供普查所需境外人员信息,并协助普查人员开展对境外人员的摸底和登记;负责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的部门要发挥自身管理优势,为人口普查登记工作提供方便,协助普查员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发动和入户摸底登记工作,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建筑业企业、房地产企业等相关单位,支持人口普查工作;公安部门要配合各级人口普查机构,维护入户登记工作秩序,确保入户登记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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