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改制、关停、倒闭、破产企业不良贷款的清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信用社做好贷款维权工作。凡涉及农村信用社债权的企业改制,有关部门要提前告知农村信用社依法参与;对已经关停、倒闭、破产的企业,要坚持“全额认债、债随物走、依法落实、担保优先、确保清偿”的原则,依法保全农村信用社债权,重新落实债权债务关系。
六、时间安排
专项清收活动从2010年8月上旬开始,至2011年12月底结束。具体分为5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8月10日-2010年8月底)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作用,广泛宣传银行(信用社)不良贷款专项清收意义,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配合。
(二)清收摸底阶段(2010年6月20日-2010年8月底)
1.株洲银监分局和市银行业协会牵头,组织辖内各银行(信用社)对照清收范围开展全面清查,并要求银行(信用社)对拖欠贷款的单位和个人自行催收。对清收达不到效果的债务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汇编成册,报送市银监分局。市银监分局对清欠名册核准后报送清收办。
2.清收办将清收名册分送到债务单位。
(三)借款清收阶段(2010年9月1日-2010年9月30日)
1.公职人员积极还款,单位兑现还款计划。
2.对屡催不还、催收无效的单位和个人由债权银行(信用社)进行登记汇总,报送清收办。
3.清收办将名单分送监察和财政部门,由监察部门牵头,联合组织部、财政和人事部门对名册上的个人和单位负责人进行重点谈话催促还款。
(四)重点清收阶段(2010年10月1日-2011年12月30日)
清收办将经前阶段催收仍未果的借款进行最终分类,报告清收领导小组。由清收领导小组牵头,召开成员单位专题会议,对恶意拖欠者实行强制清收。
1.对公职人员实施停薪、停职、停岗,将拖欠贷款行为录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形成失信记录,组织部门人事考察一票否决。
2.对由财政供养的单位,财政部门采取不下拨经费或从财政拨款中直接划扣的方式强制收贷。对其他企事业单位,由市银行业协会协调各金融机构对其进行联合信用制裁。
3.宣传部门对不按要求还款的恶意“赖帐户”进行曝光。
4.公安部门对恶意逃废债务、恶意透支骗贷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打击。
5.各级法院对银行(信用社)依法提起的清收诉讼案件应及时进行审理,全力支持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