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和平 市监察局副局长
杨正明 市财政局融资债务管理办主任
胡坚强 中国人民银行株洲中支副行长
沈志锋 株洲银监分局副局长
李正良 市人事局调研员
陈兴旺 省农村信用联社株洲办事处副主任
四、清收范围
(一)公职人员借款:党政干部、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在银行(信用社)的逾期自借和担保贷款及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欠款。
(二)单位借款: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原属“七站八所”和乡村两级组织在农村信用社的逾期贷款。
(三)其他借款:原农村合作基金会归并到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和改制、关停、倒闭、破产企业贷款。
五、清收要求
(一)公职人员不良贷款的清收。对党政干部、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金融从业人员拖欠的银行(信用社)贷款要彻底清收。属本人贷款的,由本人负责偿还;属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不能履行还贷义务的,由担保人依法承担担保责任;属私贷公用的,按照“谁签约,谁承担还款责任,谁用钱,谁负责还款”的原则处理,确属私贷公用的,用款单位应立即归还,暂时还款有困难的,由用款单位重新办理贷款手续,落实担保措施,与贷款人签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公职人员不良贷款还款的最后期限是2010年12月底前。各涉贷单位要成立专门班子逐一清收。银行(信用社)内部员工不良贷款要强力清收,年底实现“门前清”目标。
(二)行政事业单位不良贷款的清收。各级政府要支持农村信用社对当地行政事业单位和原属“七站八所”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情况进行清查,认真核实相关数据。确属行政事业单位等财政供养部门的债务,在界定还款责任后,由财政部门制定还款计划,在2011年底前归还到位。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归并到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各级政府要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做好清收工作,在归并时各级政府有承诺的,要兑现承诺,切实落实贷款偿还责任和制订偿还计划。
(三)乡村两级组织不良贷款的清收。对乡村两级组织拖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要进行全面的清理和核查,落实债务,积极清收。清理和核查要包括乡村组织直接立据借款和以个人名义立据借款。在锁定贷款余额基础上,乡村组织有还款能力的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归还;乡村组织承贷,农户使用或直接受益的按照“谁用钱、谁受益、谁还款”的原则,向贷款受益人追偿;乡村组织暂时没有还款能力的,落实好债务,纳入“消赤减债”计划分步偿还或通过县级财政预算建立的偿债基金集中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