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城落户农村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须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2、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居住证);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用工合同约定的收入,缴税凭据);
4、现住房状况证明(自有产权住房面积以当地房屋产权系统登记数据为准,租住住房以租赁合同为准);
六、进城落户农村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申请人向落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初审。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单位5个工作日完成初审;
3、复核。市、县住房保障部门10个工作日完成复核;
4、公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在现居住地和落户前户口所在地同时公示15个工作日;
5、资格确认。复核、公示无异议的发给进城落户居民承租或购买保障性住房资格确认通知书;
6、轮候。按地方政府规定的不同类型的保障性住房轮候条件、办法进入轮候次序;
7、配租或配售。签订配租合同或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
七、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原则。
1、进城落户取得居民户口的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采取自愿的原则,住房保障部门不得强制规定所选类型;取得居住证的家庭只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2、市、县政府每年应安排一定规模的各类保障性住房,专门用于保障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申请家庭。
八、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保障性住房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九、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5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附:进城落户农村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流程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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