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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建发[2010]181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意见》(陕政发〔2010〕26号),推进进城落户农村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工作,我厅制定了《陕西省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程序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本办法规定认真做好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工作。

  附件:《陕西省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程序暂行办法》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陕西省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程序暂行办法

  一、为推进进城落户农村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意见》(陕政发〔2010〕26号)和《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陕办发〔2010〕11号),制定本办法。

  二、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工作,并按进城落户农村居民规模将其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

  三、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在落户所在地不能自行解决住房困难时,可申请保障性住房,不受落户时限限制,实行与城镇居民平等条件、平等轮候,每个家庭只能按其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享受一次保障性住房。

  四、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家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已取得城镇居民户口或城镇居民居住证。

  2、收入符合当地相应类型保障性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3、现住房面积低于当地相应类型的保障性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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